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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維護就醫安全及醫事人員從業安全,倘醫療機構發生疑似醫療暴力案件,請確實依「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案件通報與處置標準流程」及「危害醫院醫療安全之應變流程指引」辦理,並儘速將「高雄市所轄醫療機構暴力事件通報表」並備齊相關事物證函送至本局。如有相關疑問,請洽本局醫政事務科許小姐07-7134000#6122。

    事件發生時應辦理事項如下說明:
    1. 應即時通知所在地警方至現場處置,遏止暴力行為,並請與所在地警察機關保持聯繫守望,以嚇阻不法之徒暴力行徑,以達「通報快、處置快、起訴快」之目標,藉以強化醫院醫療安全。後續亦請確實至「台灣病人安全通報系統」登錄通報。
    2. 務必給予受害院內人員支持和提供所需法律與心理諮詢協助,負責人及管理部門應確實善盡管理人及雇主責任,積極主動向警察機關提出告訴,避免當事人須獨自面對後續調查及訴訟之情形。
     
     

    相關醫療法規介紹

     
    1.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2. 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3.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4.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5.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1.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2.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3.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4.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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