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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區介紹

     

      基於對生命尊嚴的重視與提升醫療照護品質,我國制訂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法」,有別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病人自主權利法可拒絕醫療選項更多,另外適用對象不僅限於末期病人,更擴大為五大類臨床條件之病人,包含:

     

    1. 末期病人
    2.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3. 永久植物人狀態
    4. 極重度失智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病人自主權利法108年1月6日施行後,年滿20歲之成年人或未成年已結婚者,可至本市10家諮商機構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與專業醫事人員、家屬或醫療委任代理人共同討論自己未來想要之醫療選項,並將討論結果簽署成書面「預立醫療決定」。未來如果經確診符合五大臨床條件時,即便病人當下失去意識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亦可按事先簽署之預立醫療決定,選擇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減少無效醫療,確保尊嚴善終。

    如有相關疑問,請撥打免付費諮詢專線0800-008-545或洽本局醫政事務科陳小姐07-713400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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