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依據: 高雄市加水站加水車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第2款、第8條第3款、第16條
說明: 1.加水站或加水車負責人、加水站地址、加水站器材、加水車車體任一項有異動,都要以新設立辦理,不得僅辦理變更。
2.加水站或加水車營業項目有變更未於發生異動15日內辦理變更備查程序,處新台幣2-10萬元罰鍰(注意:無限期改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