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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水站(車)變更備查新規定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12-25 17:09

    法規依據:
    高雄市加水站加水車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第2款、第8條第3款、第16條

    說明:
    1.加水站或加水車負責人、加水站地址、加水站器材、加水車車體任一項有異動,都要以新設立辦理,不得僅辦理變更。

    2.加水站或加水車營業項目有變更未於發生異動15日內辦理變更備查程序,處新台幣2-10萬元罰鍰(注意:無限期改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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