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依據:
1. 高雄市加水站加水車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4條第3項、第5條、第13條、第14條。
2.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食品中汙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說明:
1.加水站及加水車業者,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出水口水質檢驗,並應將檢驗報告張貼於販售地點明顯處供消費者查詢。
2.同一加水站如有數個不同出水口,每次可自行選擇其中一個出水口進行檢驗,但不可每次皆選擇同一個出水口檢驗。
3.因加水站、加水車供水非供直接飲用,故新設立應自主檢驗項目為鉛、汞、鎘、砷4項重金屬含量;水源展延申請應提供一年內自主檢驗項目重金屬鉛含量,標準如下:
鉛:0.01 ppm
汞:0.001 ppm
鎘:0.003 ppm
砷:0.01 ppm
註1:因衛生標準中之「溴酸鹽」不會因加水站過濾、貯存、供水過程產生殘留,故不強制要求業者檢驗。
註2:加水站業者應進行之自主檢驗報告,係為確認經加水站設備後之水質狀況,必須由個別加水站從出水口採水檢驗,不可用水源業者進行之水源水質檢驗報告代替。
4.加水站、加水車業者每次辦理繼續營業許可(水源展延)時,應同時檢具1年內自主檢驗水質合格報告供查驗,確認水質無虞。
5.新設立之加水站、加水車,於提出申請前,應先完成出水口之自主水質檢驗報告,再提出申請。
6.送驗單位必須是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認證檢驗項目的實驗室,名單可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實驗室認證資訊網(網址:https://lams.fda.gov.tw/Default.aspx)查詢,或點選連結:「加水站(車)水質檢驗實驗室名單」下載參考名單。
7.業者自主檢驗後,衛生局仍會隨機抽驗加水站水質是否符合衛生標準,以維護市民飲水健康。
8.業者經查獲無法提出每年自主檢驗合格報告,或未張貼於販售地點供消費者查詢,經命限期改善,如仍未改善,未進行自主檢驗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未張貼報告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