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依據: 高雄市加水站加水車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7條 說明: 1.加水站核准證明書遺失,或負責人改名、或加水站改名,應以切結書向轄區衛生所申請加水站核准證明書補(換)發。
2.加水站衛生管理人員證書遺失,或衛生管理人員改名,應以切結書洽衛生局食品衛生科申請加水站衛生管理人員證書補(換)發。 3.申請證書補(換)發,辦理時間為1-7工作天,以正式公文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