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依據: 高雄市加水站加水車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16條
說明: 1.依新法規定,業者水源供應許可證到期日起30日內,應至轄區衛生所申請「繼續營業許可」才可以繼續營業。
2.水源到期未按規定申請繼續營業,若繼續營業再經本局限期改善仍未辦理或停止營業,處2-10萬元罰鍰外,最重可廢止加水站許可一年內不得再申請。
3.申請繼續營業許可時,應檢附一年內之任一出水口水質檢驗合格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