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文章管理

    加水站(車)繼續營業(展延)新規定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12-25 17:11

    法規依據:
    高雄市加水站加水車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16條

    說明:
    1.依新法規定,業者水源供應許可證到期日起30日內,應至轄區衛生所申請「繼續營業許可」才可以繼續營業。

    2.水源到期未按規定申請繼續營業,若繼續營業再經本局限期改善仍未辦理或停止營業,處2-10萬元罰鍰外,最重可廢止加水站許可一年內不得再申請。

    3.申請繼續營業許可時,應檢附一年內之任一出水口水質檢驗合格報告。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