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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水站(車)標示公告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12-25 16:38

    依高雄市加水站加水車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本市加水站、加水車業者應於每一加水槍或出水口正面明顯位置處標示「應煮沸、勿生飲」之醒語字句;且該警語每字字體不得小於1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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