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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高雄市鳳山區誠正國民小學等14所學校通學步道」為全面禁菸場所,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6-06 11:18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13款。
    公告事項:
    一、為保障校園師生及民眾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特依法公告指定「高雄市鳳山區誠正國民小學等14所學校通學步道」為全面禁菸場所(詳如下列),宣導期至112年12月31日。(通學步道禁菸範圍如附表)
    (一)鳳山區:高雄市鳳山區誠正國民小學、國立鳳山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二)湖內區:高雄市湖內區三侯國民小學。
    (三)茄萣區:高雄市立茄萣國民中學。
    (四)苓雅區:高雄市立高雄特殊教育學校。
    (五)林園區:高雄市林園區汕尾國民小學。
    (六)田寮區:高雄市田寮區新興國民小學。
    (七)永安區:高雄市永安區維新國民小學。
    (八)左營區:高雄市立裕誠幼兒園。
    (九)仁武區:高雄市立仁武高級中學。
    (十)大樹區:高雄市大樹區興田國民小學。
    (十一)大寮區:高雄市立大寮國民中學。
    (十二)大社區:高雄市大社區嘉誠國民小學。
    (十三)前金區:高雄市立前金國民中學。
    二、113年1月1日起,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三、本案刊登於高雄市政府電子公報資訊網,另載於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khd.k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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