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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除紙菸、菸絲、雪茄、鼻菸、嚼菸外,以菸害防制 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原料製成,且未改變該原料物 理性態之菸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 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6-07 15:18

    「指定除紙菸、菸絲、雪茄、鼻菸、嚼菸外,以菸害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原料製成,且未改變該原料物理性態之菸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製造或輸入」,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以衛授國字第1120760274號公告發布,檢附公告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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