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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7-31 17:05

    <受理單位>

    「老人福利機構、榮民之家」請洽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07-3368333#2448 陳小姐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請洽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07-33683333#3949 翁小姐

    「一般護理之家、住宿長照機構、精神護理之家」請洽衛生局長期照顧中心 07-7131500#1715 林小姐

    <申請時間>

    113年7月1日至114年3月1日止

    (週一至週五 08:00-12:00 、13:30-17:30)

    <應備文件>

    1.申請書【申請人:限使用機構者本人(優先)或機構簽約人】

    2.入住機構契約書及繳費收據影本

    3.機構使用者或申請人之存摺影本

    4.非本人申請需檢附委託書

    5.失能程度證明資料(長照需要等級核定函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送件方式>

    可委由機構統一送件,或由民眾「親送至高齡整合長期照護中心1樓服務台」或掛號郵寄(請註明:申請113年住宿式補助)至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顧中心(地址: 802511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2號)。

    <申請資格>

    應同時符合下列三項:

    • 入住之機構類型:使用機構者入住依法設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包含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及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 中、重度失能者: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4級以上或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者,且補助計算期間具中重度失能資格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180天以上,每人補助新臺幣12萬元。
    • 如未經評估或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未達4級且於111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已實際入住機構者,計算113年入住天數延續且累計達180天以上,每人補助新臺幣6萬元。
    • 符合上述補助條件者,如113年度入住天數累計未達180天,則逐月檢核每月入住天數,就住滿1/2日曆天之月份,每月給予補助總金額1/12(1萬元或5千元)。
    • 以下情況不列計入住天數:
    1. 機構喘息服務 (領有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補助)期間。
    2. 出入機構算進不算出,不重複列計。

     

    相關資訊詳如衛生福利部長照專區 https://1966.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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