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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住民懷孕婦女設籍前未納健保之產前檢查補助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6-05 18:39
    1. 新住民懷孕婦女(以下簡稱個案)應備齊:(1)戶口名簿或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2)居留證正本,至所在地之轄區衛生所提出申請。
    2. 由個案持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乙型鏈球菌篩檢補助紀錄聯1份(含乙型鏈球菌檢查紀錄表1份)及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記錄表2份,配合產檢使用,連同孕婦健康手冊至醫療院所接受產前檢查;每次產前檢查使用1張個案紀錄聯,除因特殊原因,遺失不再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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