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規定,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5萬元整。 |
於臉書帳號「oo診所」網頁刊登術前術後對比照片,宣傳醫療業務。查診所臉書貼文,刊登治療前後比較照片進行醫療業務宣傳,以文章形式呈現之廣告並未完整揭示適應症、禁忌症及優缺點,難認其屬衛生教育或醫療知識。 |
按醫療法第86條略以:「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違者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次按衛生福利部105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434號令公告略以:「核釋醫療法第86條第7款所稱『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範圍…六、以文章或類似形式呈現之醫療廣告,且未完整揭示其醫療風險(如:適應症、禁忌症、副作用…等)之宣傳。…九、非用於醫療機構診療說明、衛生教育或醫療知識用途,利用『手術或治療前後之比較影像』進行醫療業務宣傳。…」。
再按衛生福利部109年10月5日衛部醫字第1091666413號函釋略以:「…醫療機構於設置之官方網站,使用前開已事先取得病人同意使用之診療實績案例之手術或治療前後比較影像,做為完整醫療知識資訊之一部分,非屬醫療廣告行為。…所謂『完整』醫療知識資訊,至少應包括揭露適應症、禁忌症、處置方式的優點及缺點等4項正確資訊。」。 |
違反醫療法第85條及第86條規定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處罰鍰新台幣5萬元整。 |
診所於官網刊登「韓星鼻」、「韓式無痕雙眼皮」、「羽毛線回春」為宣傳,使用與仿單核准不同之名稱並以「回春」之聳動用語來宣傳醫療服務項目。 |
醫療法第85條規定:「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在前項內容範圍內,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但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醫療法第86條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醫療法第10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85條、第86條規定…」。
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100年12月28日衛署醫字第1000083999號函釋略以:「…三、醫療器材上市前查驗登記審查係依據廠商於中文仿單中之產品效能及規格宣傳,針對產品之安全性及有效性進行審查,產品通過查驗登記審查並取得許可證後使得於國內陳列銷售,故醫療廣告刊登醫療儀器可宣稱之療效應以核定之產品中文仿單刊載者為限。四、…依本署公告之「診療項目」,…其名稱並不得就其完整專業術語中擷取部份文字,或進行文字之組合,另外創造新的名稱,以避免誤導民眾,如有違反應依違規醫療廣告相關規定辦理。」。
衛生福利部105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434號令略以:「核釋醫療法第86條第7款所稱『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範圍,指符合下列各點情形之一宣傳:…五、誇大醫療效能或類似聳動用語方式(如:完全根治、一勞永逸、永不復發、回春…等)之宣傳。…」。 |
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第6款及第86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罰鍰新台幣5萬元整。 |
查○○診所(負責醫師○○)於網站刊登廣告,內容略以:「『冷凍溶脂』讓你實現型男夢 『冷凍溶脂』早鳥專案」,案經人民陳情案檢舉發現。 |
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違反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罰鍰新台幣6萬元整。 |
查○○診所(負責醫師○○)印製「肝癌(A.F.P胎兒蛋白)預防篩檢活動」宣傳單張,跨區至台南市住家執行抽血檢查,且收取費用由事先告知100元,抽血後變成3000元,另「血液生化檢驗申請書」中明載「本院特惠價」及護理人員一欄有葉姓者簽名,案經台南市政府衛生局函轉檢舉。 |
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違反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罰鍰新台幣5萬元整。 |
查受裁處人○○○診所負責醫師於診所門口懸掛紅布條”訂書針雙眼皮特價6600元”,案經民眾陳情案檢舉發現。 |
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違反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新台幣5萬元整。 |
查受裁處人○○診所(負責醫師:○○○),於市招下方電子看板跑馬燈刊登廣告「開幕期間免收掛號費、免費測量骨密、測量12經絡儀」等詞句。案經民眾分別以檢舉函及高雄市政府線上即時服務系統(網路部份)人民陳情案件處理聯單檢舉發現。 |
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違反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罰鍰新台幣5萬元整。 |
查受裁處人○○為○○診所負責醫師於網路刊登”瘦身不復胖、慶祝新開幕,目前一星期費用只收特價500元”,案經民眾檢舉函發現。 |
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違反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鍰新台幣5萬元整。 |
查受裁處人○○○為○○診所負責醫師於網路刊登廣告略以:「…你打卡了嗎?即可享身白導入點滴199/堂…〈 寵愛嗎咪專案〉…4D水波線雕拉皮專案系列…4D(中)臉部拉皮贈2cc玻尿酸59800/單部位」,享3個月內保固2次/享肉毒50u加購價6800元…」之廣告內容涉違反醫療相關法規,案經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移請本局查察發現。 |
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違反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醫療法第84條依同法第104條規定處罰鍰新台幣5萬元整。 |
受裁處人○○傳統整復推拿實業社(負責人:○○○),以明信片方式寄送給曾在「○○診所」就診病患,內容刊載「憑此卷免費送Free、自費減重門診免費體驗、健保調體質、活動期間即日起至3/31日止、○○中醫健康醫療體系。」等字樣,涉違反醫療相關法規,案經民眾向高雄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檢舉,該中心函移本局查處發現。 |
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醫療法第104條規定:「違反第84條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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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依同法第104條規定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整。 |
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非醫療機構,卻於○○購物網刊登「比佛利-深層長效CPT黃金電波拉皮諮詢卷」廣告下載日期:○○年○月○日,宣傳醫療業務,案經民眾檢舉並經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函移本局查察發現。 |
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醫療法第104條規定:「違反第84條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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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處罰鍰新台幣5萬元整 |
受裁處人「○○科技有限公司」,非醫療機構,其負責人○○亦非醫事人員,卻於本市○○區懸掛市招:「○○○視力保健、訓練項目:近視、弱視、閃光、…經醫院臨床證實成功改善率為95%」等違規醫療廣告,案經民眾檢舉「○○訓練中心」廣發宣傳單宣傳不實廣告發現。 |
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醫療法第104條規定:「違反第84條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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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裁處新臺幣5萬元整。 |
受裁處人○○○為本市「○○中醫診所」負責醫師,於診所網頁登載「...36年臨床經驗,專治各種癌症...30天見效...我要告訴大家,癌症絕不是絕症...有很多的患者,因我應用中醫治癌療法而治愈的... 游先生,住台北,民國97年當時53歲,有7年的糖尿病史...經我把脈斷定需2-4個月療程...目前他身體健康,情況良好...」,等誘人用語暨未完整揭示醫療風險(如適應症、禁忌症、副作用...等 |
醫療法第86條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違反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醫療法第85條、第86條第7款規定,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鍰新台幣5萬元整。 |
查受裁處人○○○為○○診所負責醫師,該診所於壹週刊刊登「飛塑溶脂」「威塑溶脂」「體外溶脂」「春節專案現正實施」,違反醫療法醫療廣告相關規定,案經民眾檢舉案發現。 |
醫療法第85條規定:「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違反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1項第7款規定,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鍰新台幣5萬元整。 |
受裁處人○○○為○○○整形外科診所負責人,於該診所網站刊登青春診療室→微整形.PRP回春治療「PRP喚回您的青春美貌」,案經民眾檢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函移本局查察發現。 |
醫療法第86條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違反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醫療法第85條第1項、第86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新台幣5萬元整。 |
受裁處人○○診所(負責醫師○○)委由○○診所負責於蘋果日報C8刊登廣告,內容略以:『【貴婦、企業家保養祕方】的【冷凍溶脂】治療』,案經人民陳情案檢舉發現。 |
醫療法第85條規定:「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違反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醫療法第85條第1項第6款、第86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罰鍰新台幣5萬元整。 |
查○○○(○○診所)及○○診所於壹周刊刊登醫療廣告,宣稱「五段式名模美鼻」,案經人民陳情案檢舉發現。 |
醫療法第85條規定:「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違反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1項第7款規定,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鍰新台幣5萬元整。 |
查○○診所(負責醫師○○○)於聯合電子報刊訂戶專刊中刊登『Q嫩白貴婦速成術』、『3D立體小臉術』、『3D聚左旋乳酸』、『3D立體電波』、『極致拉提修修臉』,案經人民陳情案檢舉發現。 |
醫療法第86條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違反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醫療法第86條規定,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鍰新台幣5萬元整。 |
查○○○診所(負責醫師○○○)於壹周刊刊登醫療廣告,強調「立塑1-1-1風潮」的「Liposonix」,「通過國際...認證...造成轟動,媒體爭相報導,....Liposonix僅需一次治療...」等醫療資訊,案經人民陳情案檢舉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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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第86條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違反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1項第7款規定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5萬元整。 |
查受裁處人○○診所(即○○○)於網站刊登醫療廣告,宣稱「全國唯一隆乳術後專業復健按摩全方位服務中心」,案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函轉人民陳情案檢舉發現。 |
醫療法第86條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違反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裁處新臺幣5萬元整。 |
受裁處人○○○為本市「○○診所」負責醫師,於診所網頁登載「...36年臨床經驗,專治各種癌症...30天見效...我要告訴大家,癌症絕不是絕症...有很多的患者,因我應用中醫治癌療法而治愈的... 游先生,住台北,民國97年當時53歲,有7年的糖尿病史...經我把脈斷定需2-4個月療程...目前他身體健康,情況良好...」,等誘人用語暨未完整揭示醫療風險(如適應症、禁忌症、副作用...等 |
醫療法第86條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違反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